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土资源规划、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六)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七)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九)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 、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通讯地址:建设南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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