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煤层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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